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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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全文公布了新修改的《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条例》施行十四年后的首次修改,也是2022年《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施行以来,省内首个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法治化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有效推进教育督导规范实施,强化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提升教育督导治理能力,助推新时代苏式教育品牌的建强有着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条例》共五章二十四条。《条例》坚持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导向,聚焦苏州教育督导工作实际,丰富立法目的、完善督导职能、更新督导内容、量化督学配备、强化结果运用。
一是丰富立法目的。落实新时代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增加了“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容。
二是完善督导职能。结合现行机构设置情况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突出了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同时,增加了经常性督导相关内容、修改了随访督导相关要求。
三是更新督导内容。明确了教育督导内容为督学、督政、评估监测,固化三位一体的苏州教育督导体系优势。同时,明确要建立评估监测机制、完善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规定“可以通过委托监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四是量化督学配备。依据《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同时,明确了督学种类和任免方式、兼职督学任期及经费列支等内容,规定了督学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和相关程序。
五是突出结果运用。明确规定运用教育督导结果,“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了督导意见书的形式要件,畅通了被督导单位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了申请复核的对象和程序,规范了督导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顾秋萍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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